一、 总 则
(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损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指对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的人予以心理关怀和短程帮助的一种方式,能够帮助患者正确理解和认识自己的危机,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新危机的产生。
二、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保卫处、后勤处、各系、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中心由学工部牵头,成员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心理社团的学生骨干组成。
办公室职责是: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危机干预技巧和方法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三) 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系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系上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 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咨询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三、干预对象
(一) 心理疾病干预对象是心理素质教育工作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发现以及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有危机倾向的学生。这些对象对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二) 对于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关注。
1、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有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9、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11、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2、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三)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预防教育
(一)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二) 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系上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五、早期预警
(一)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三)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或系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周报表》上交系。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了解全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系上应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指导中心。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系(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四) 建立医务人员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五) 建立师生员工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党员、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心理健康社团成员、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六)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录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七)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系(院)。
六、危机干预
(一) 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的学生名单,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二) 建立支持体系。系(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三)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或到有关医院临床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严重者,必须在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专业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
(四)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系(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政工干部、医务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系(院)。
(五)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系(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系(部)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系(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系(院)应立即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六) 建立救助体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心理热线”电话,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院)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校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系上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系(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入医院治疗。
4、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
七、跟踪管理
(一)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以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二) 学生复学以后,系上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月报表》中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三)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系上提供的情况,以个别咨询或预约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
(四)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上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学生心理健康宣传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
八、工作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政工干部、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和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并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上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到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九、责任追究
(一)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系上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二) 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三)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十、其他事项
(一) 本办法由学工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