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1/5/11 9:00: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建立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配备1-2名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归属学工部管理。

第六条  心理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七条  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生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和联系,各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教育。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条  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由院人力资源处负责挑选和聘任。兼职人员由学工部、团委及各系委派。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二)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事实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定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和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报刊,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院给固定编制,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可以列为公共选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聘请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课等,都计入教学工作量。心理咨询中心聘任本院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以在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五月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和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