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窗口,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尤其在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社会公德、自律意识和集体主义思想等素质教育方面,学生宿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创建一个文明、和谐、卫生、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是学校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宿舍工作要以为教学和学生生活服务为宗旨,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根本,以服务为前提,以管理为保证,实现“文明、和谐、卫生、整洁、安全、舒适”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以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各书社和有关职能部门、学生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综合管理体制。
第四条 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促进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节,统一分配,各书社具体安排学生入住。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入住,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寝室,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先由各书社提出意见,报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调换。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标准按学年交够住宿费,宿舍管理部门凭住宿费收据安排学生住宿,对不交住宿费的学生,不予安排住宿,已住进的限期搬出。
第八条 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由家长到学院签定相关安全协议书等)。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和晚归发生的一切问题一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在校生晚上必须按时回寝室休息,学生公寓6:30开电开门,24:00关电,22:30查寝,晚上12时后回宿舍的学生按夜不归宿对待;周末、节假日要离校的住校生,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辅导教师按学校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签字后,交宿舍管理员备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宿舍要严格实行《来客登记制度》管理规定。严禁男女互串寝室,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来客及来访人员必须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到宿管处登记。
第十三条 带出学生宿舍的大型、贵重物品须登记方可带出。不得将有损宿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四条 管理员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公私财物的管理,每天认真检查寝室,对滞留宿舍人员要作好登记,对宿管员工作失职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宿管员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加强个人财物和贵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外出时关好门窗,现金或手机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属自己责任造成的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寝室使用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违规电器。违者除没收器具外,并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使用蚊香应远离易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严禁在宿舍楼内燃烧废物及燃放烟火爆竹,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存放在宿舍,对造成事故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学生公寓楼内禁止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举行非法集会、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严禁在宿舍起哄闹事。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宿舍高声喧哗,严禁在寝室抽烟、喝酒、猜拳、打麻将和赌博等,严禁翻越窗户和栏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服从管理,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管理人员,不得阻扰执行公务。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楼道内打球、踢球、溜冰等不能在宿舍进行的体育活动,违者将没收其活动用品,若由此造成对公物的损坏或影响墙壁卫生的要追究赔偿责任或负责卫生清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个宿舍必须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床、桌椅、衣柜、门窗及玻璃必须每周擦洗一次,不得有灰尘。地面要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其他杂物,卫生工具要放置于门后墙角。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窗外、走廊吐痰、倒水、丢果核、纸屑、包装袋、烟头及其他杂物,违者将负责打扫公共清洁卫生。无法追查当事人的,由该寝室居住的学生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墙壁上涂写刻画,保持墙壁干净美观,各室内外墙由住本室人员负责管理,人为造成墙面污损的要限期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和宠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第六章 寒暑假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离校前做好本寝室清洁卫生,离校时收拾、保管好个人物品,本人电脑若放在寝室内,必须到管理员处登记。毕业生应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并到公寓管理室做好登记。
第二十九条 小假外出的学生必须凭请假条到公寓宿管室登记,返回后到宿管处签到。
第七章 公共财产管理及维修
第三十条 严禁将废弃物丢入厕所等下水管道口,由此造成的管道堵塞,要由寝室承担疏通清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要爱护公私财物。严禁在墙上、门窗上乱刻、乱画;严禁踢门、砸门、砸墙、砸窗、砸锁等;不得损坏他人物品,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坏,将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配备的家具用品如电视机、电话等,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每年进行一次普查,发现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凡不能确定损坏者的,由全寝室人员共同赔偿,赔偿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组织修复或补齐,调整寝室或毕业离校时,必须办理公物及寝室验收移交手续。不准将其他地方的公物搬入自己寝室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新生进校时,在宿管室交付寝室钥匙押金10元,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学生离校时交换钥匙后退还押金。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以及私自配钥匙,若有遗失上报宿管部门,由宿管部门统一另配,若未上报造成损失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第八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离灯关,严禁在洗脸、洗脚、洗衣服时开长流水。
第三十五条 实行按标准定量供水、供电,按表计量。超出标准量,由本人承担费用,每月按时缴纳,若拖欠将停止供电。禁止学生私自打开电箱,损坏电表,造成损坏的要负责经济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负责《规定》中明确的经济责任以外,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育教学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教学管理部
学生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