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1/3/30 10:2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时代大学生。为鼓励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奖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员干部、学院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精神文明、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其它方面)等。

(二)集体奖项: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

第三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评选期间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二)自觉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项义务,无不良诚信记录,按时缴纳学杂费。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成绩优秀,评选期间无补考或重修。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六)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学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奖项的评选

第一节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

和优秀共青团员(团干)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1次,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8%
  
(二)三好学生的评比,以系为单位,按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在规定比例内择优推选。
  
(三)三好学生评比最低分数线: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总成绩80分以上,其中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12分以上,学业表现48分以上,文体表现12分以上。

   (四)本学年内获得院级以上奖学金的学生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1次,评选比例为系(学生会、团总支、班干部)干部总人数的20%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其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75分以上,在此范围内,以系为单位择优推选。

(三)评选年度内如有任何违规违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参加评比。

第六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按10%的比例评选产生,优秀毕业生将享受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的待遇。
  
(二)各系在德、智、体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优秀的毕业生中择优确定推荐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候选人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一次以上“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并未受过任何院级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各院系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评出候选人,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按毕业生人数的1%的比例评审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每学年评比1次,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
  
(一) 优秀共青团员

1、优秀团员的评选名额原则上以班级团员总数的10%计算。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要求上进,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

3、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刻苦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4、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爱护公物,品德良好,乐于助人,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5、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定,遵守团的纪律,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关心团组织的建设,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发挥团员模范作用。
    6
、评选年度内无考试成绩不及格,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在班级中等以上,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
   
优秀共青团干部
除具备优秀团员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干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团员中开展工作,在班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求实效,有合作奉献精神,有自我批评精神,做青年团员的知心朋友。

3、有声有色开展班级团工作,并得到班级同学及老师的肯定。
    4
、开会经常迟到,不配合班主任工作,不积极参加活动的团干部取消评比资格。

                  
第二节 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一)学生干部工作积极,团结协作,能围绕把同学培养成“四有”新人的中心任务主动开展活动,认真做好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
  
(二)在集体中形成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课外活动、互帮互助、团结友爱、遵纪守法、奋发向上,为祖国的“四化”建设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良好风气,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班级中没有严重违反学院纪律并受到处分的学生。
  
(三)群众性文娱活动开展较好,课外活动丰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顾全学院工作的大局,在学院的评建、创优工作中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

(一)团支部工作制度健全有效,按期换届,民主选举。

(二)团支部成员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会管理,密切联系青年团员,全心全意为团员青年服务,对青年团员有感召力和影响力,受到青年团员的拥护。是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的团支部领导核心。

(三)团支部能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管理、团员教育评议、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优”)和团费收缴等常规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全体团员能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团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无受处分团员。

(五)团支部整体形象完美,典型事迹突出,受到本系及全院一致好评。与班委会配合默契,全班在创建优秀班级过程中成效显著。

第三章 奖学金等奖项的评定
                     第一节 学院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奖励: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以系为单位,按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在规定比例内择优确定获奖人数及等级。

(一)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分别为:
    1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在学生人数的4%以内评定;
    2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评定;
    3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评定。

(二)申请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原则上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可申请一等奖学金;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可申请二等奖学金;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在75分以上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3、评定年度内无重修、无违规违纪,本年度内未受到院级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节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
  
(一)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以系为单位,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等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进行择优推选。每学年评一次,获奖学生将获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社会实践成绩突出者。
    2
、精神文明奖:主要用于奖励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言行举止文明、德育成绩优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

3、科学研究奖:为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学生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和发表科研论文。学院对于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将给予奖励。
    4
、文化艺术成果奖:旨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的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对在院内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5
、学院建设贡献奖:奖励对学院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6
、其它未予说明的奖项的评定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节 校外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社会各类机构设立的奖学金的评定按学院和出资方达成的协议评定。
   
第十三条  评选、表彰程序
  
(一)申请困难奖学金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新生入学后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各系按上述评选条件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四节 对获省级以上表彰同学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学生参加校外各种比赛,获省级以上表彰团体或个人的,按学院教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学分奖励。   
                  
 第四章 表彰奖励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各类表彰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及各系将有关表彰奖励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同学公布。
   
(二)学生个人或班(团)集体根据各类表彰奖励的条件,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班级、系民主评议方式,提出候选人或候选班(团)集体名单。
   
(三)各系奖励、资助工作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初评工作。
    
各项评优评奖由系奖励、资助工作评定小组推荐出候选人、候选班(团)集体,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四)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标准进行综合考评,并提出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五)以张榜、网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为35天。
  
(六)学生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须用真实姓名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反映。
  
(七)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维持或变更答复。
  
(八)由学院出据表彰或奖励决定书并公告。
  
(九)通过颁奖典礼或其他形式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是我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的组织执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学生奖励、资助的评审机构。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财处、质控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品(奖金)、获奖证书,并张榜公布,登记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社会资助的各类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只能申请一项。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能评定奖学金:

(一)本学年内没有完成基本学分者。

(二)本年内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三)在上学年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院()各项规章制度者。

(五)日常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于大学生形象者。

(六)诚信评价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已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并追回其获得的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除退赔奖学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三)利用奖、助学金进行不合理消费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0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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