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09/11/23 10:40:48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遵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校15日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年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的修读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好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第十三条  某专业基础知识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专业课、政治类课、体育课、合唱(奏)课、军训、各类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听)。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规定完成作业、按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和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某专业基础知识优秀的学生,若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专业课、政治类课、体育课、合唱(奏)课、军训、各类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同意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写假条并附有效证明(公假应具有关部门证明,病假应具我院卫生科或我院指定就诊医院证明)到教务科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系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系主任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批准。

除发生急病必须立即抢救可在病后补假外,任何类型的请假,都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能补假;也不能由同学(或任何人)代为请假。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由组织该项活动的部门向教务处请假。

各类经批准的假条、证明,由教务科备案、存档。假期满后,学生应到教务科消假。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事先请假并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语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旷课处理规定按《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各种课程及积压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成绩册,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期末考期内进行,其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两者具体比例,按《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本、专科学籍管理细则》第十七条执行。考查课程在考期前进行,考查课程按考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等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也可以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异,可通过教务处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无故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即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旷考学生经批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与考核不合格学生一起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合格登记成绩时注明“补考”。补考不合格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

1、  补考不合格者;

2、  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一学期授课总学时13者;

3、  除经批准缓考外的旷考者。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除必修课外,其他课程允许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他课程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  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转入系进行专业考核,最后由教务处发文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

1、   省内转学: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和拟转入校同意之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学校后,再由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2、      跨省转学: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校同意扣,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学校,再由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3、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4、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的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为二年或三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的修学年限为3—5年(五年制学生修学时间为4—6年),专科学生的修学年限为2—4年,研究生的修学年限为2—4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  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2、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一年未治愈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年限为应征之日起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后随其休学时间不同,降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以学习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理或予以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在学期开学时应到教务处办量复学手续,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以退学:

1、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口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但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作两种处理:

1、  发给结业证,一年内回校考试,考试合格,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

2、      延长学习年限(一年),期满考试合格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如不合格,发给结业证。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整个学习年限内,有任何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缺考并经补考、重修仍不合格者,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考试。如考试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毕业时发给结业证。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当年任何一门课程毕业考试不合格,毕业时发给结业证。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切实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秩序,对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生活的行为,包括对自己造成伤害的行为。依照《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团体及其活动管理,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经费支持。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各类表彰、奖励依照《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一年中,已受到一次纪律处分者,又有违纪行为加重一级处分,第三次受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或院系应当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5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91日起施行。原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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