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3/23 9:22:25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教安[2002]18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今年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清理。在安排秋季开学各项工作(包括安全工作)检查时,要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收集,核实情况。凡是应上报而未上报或上报不合要求的事故情况,都要于10月底前报厅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处置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川办发[2001]85号)的要求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造成学校(按《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学校范围,下同)人员(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学校财产较大损失以及其他与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的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按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分为五类:
  (一)轻微事故:一次5—10人轻伤;1人重伤;10人以下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
  (二)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11人以上轻伤,2—10人重伤;11—30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
  (三)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重伤11人以上;31—59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四)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60人以上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五) 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界定。
  第五条 按学校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
   (一) A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应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 B类: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学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
   (三)C类: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
   (四)D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或学校无法预见原因造成的。
  第六条 以上分类未包含但必须上报省教育厅的事故:校舍垮塌,校内火灾,校内锅炉爆炸,针对学校人员的人身伤害刑事案件。
  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县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市(州)教育局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同时报告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传真报告省教育厅。特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各级在上报的同时,要报告同级政府部门。
  第九条 高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报告省教育厅,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时限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由当地教育部门或高校分管安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市、州教育局向省厅报告事故的时限(从事故发生至报出的时间):一般事故24小时内,重大事故12小时内,特大及以上事故6小时内。学校向县(包含县级市、区)教育局,县级教育局向市、州教育局报告的时限以及轻微事故的报告时限由各市(州)教育局在省教育厅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轻微事故由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负责汇总处理,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内将汇总情况报省教育厅;轻微以下事故由县(区、市)教育局负责汇总处理,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州教育局。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在通过传真报送的同时,还应通过四川省党政信息网向省教育厅报送。争取逐步在全省教育系统实现网上报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厅领导。重大及以上事故,报省政府领导和省安委会。
  第四章 事故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或负责处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处置、善后工作情况。在事故结案后,要尽快报告结案情况。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死亡人数含事故中失踪的人数,并以此确定事故等级),接报时间,事故简要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分析,事故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准确的人员伤亡数字。初步的经济损失情况,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伤员救治情况,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情况,学校与家属协商情况(法院判决、调解情况)。如事故处理时间较长,应多次报送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每周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结案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经济损失的情况,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处理情况,事故教训的总结,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结案报告在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出。
  第十九条 若事故发生到结案时间较短,可将分类事故报告合并报送,但报告内容应齐备。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的,提请行政监察机关按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且不说明未及时上报原因的;
  (二)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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