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7/9/6 17:5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免费办理学生证。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持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医药收据,事假者持父母单位证明)到所在教学单位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九条  电子注册。根据相关规定,我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电子标注。电子注册将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并在每年10月25日前填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学生可于每年11月初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上查询电子注册信息查询。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科学生为2-5年。提前修完毕业应达到的最低学分要求,可申请提前实习或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实习、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一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30学分,三年制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考勤实施细则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习、劳动、军训、考试、政治学习及运动会等都应严格进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因学校安排的各种公益性演出等活动,需由参加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交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旷课。学生参加公益性演出等活动可以认定一定的实践学分。

学生旷课节数的计算:

1.班级课和专业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旷课时数。

2.实习、劳动、军训、运动会、公益性演出活动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3.迟到以学校正式上课铃声为准。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累计迟到3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无故离开教学场地,否则以早退处理;1学时课早退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三)任何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规定教学总时数15%,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4者,任课教师有责任在班上予以通报,并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及时将情况通报于辅导员和学生,给予警示。

(四)任何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规定教学总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以“0”分计(经批准的免听学生除外)。

(五)教师可以根据本办法、所授课程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六)任课教师要严格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控制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每4周结束后将考勤情况统计交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将情况汇总后交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考勤情况由教学单位于考试前一周内通报给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学生本人。辅导员应及时将该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

(七)校内的一切非教学活动安排,不能挤占学生的正常课程学习时间。如因特殊需要,须按照计划提前一周以上以书面申请形式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经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所涉及学生的考勤问题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无权接受未经批准的非教学活动请假,学生所缺课时间一律按旷课计算。

(八)教师依据对学生的考勤记录给予学生考勤成绩和平时成绩。原则上每学期第9周公布1-8周的考勤,第17周公布9-16周的考勤。对旷课严重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会同辅导员及时调查了解情况,防患于未然。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及各教学单位将根据考勤结果,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旷课严重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老师在学生请假时要严格审核,禁止随意批假。学生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字后方可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请假具体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一)考试方法视课程性质而定,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口试等方式。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二)所有课程成绩(含平时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评定,60分及格,60分(含60分)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三)课程成绩原则上按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占10%、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50%进行评定。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四)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根据结合其在校的日常表现和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进行综合鉴定。

(五)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等情况综合评定。

(六)所有课程的考核均安排在期末考期内统一进行。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创新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选课

第二十条  选课办法

(一)学生根据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自身的学习安排,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课程。

 

(二)学校将按选课先后顺序确定教学班的学生名单。

(三)学生所选课程原则上每学期总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可准予提前选修部分课程学分,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提前选修课程。

(四)学生选课的时间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每学期公布的时间为准。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拟开设课程及选课通知发到教务系统和各教学单位。

(五)学生选修的课程一经选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和退课,且必须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计“0”分。

第二十一条  选课要求

(一)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退、补选。如因特殊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变动。退选、改选手续于开课前一周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二)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校级选修课的班级人数原则上需达到80人以上,方可开课(不允许小班开课)。专业选修课的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需达到30人,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选修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停开该门课程,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部分需控制听课人数的课程,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筛选。

(三)学生在读期间必须选够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未选够或选修学分未修够者,不予毕业。

(四)选课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五)学生确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应提前一周,经所在教学单位证明,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可继续上课。

(六)若因学生本人原因,中途停止修读该课程或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将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成绩册,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二条  免修与免听

(一)课程免修是指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已通过考核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申请免修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对于休学、校内转专业和其他院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对其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已修学过相类似的课程并已正常取得成绩者,可申请免修。成绩以转入学校的成绩为准记入学籍。

(三)学生在正常学习时还有余力,可以在教学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前提下,申请提前选修下一年级课程。对已经选修且成绩已经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免修。

(四)专升本学生,对于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在总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者,可以申请免修。

(五)学生因为留级等原因降至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对已学习过的,且总评分数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可以申请免修。

(六)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

(七)学生入学前学习其他外语(日语、韩语、俄语等),可免修、免考大学英语。但学生必须在修读期间通过相关语种的过级考试。通过最低级别者,成绩记为60分;通过中级者,成绩记为80分;通过高级级别者,成绩记为90分。如果学生在修读期间未通过相关级别考试,则大学英语成绩一律视为不及格。

(八)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等级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

(九)因学籍异动者,免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按原已修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登记。转专业后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若在新修专业教学计划中非必修课程,则作为选修课程记录。

(十)国家规定的“两课”、形势与政策教育、大学体育、各类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军训、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十一)经学校同意在其他院校(双方互认学分的院校)修读的相应学历及以上层次的课程,可免修教学计划中的该门课程,成绩以其原有成绩为准。

(十二)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部分冲突时,可书面申请部分课程免听或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可部分免听或自修,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免修办理程序

(一)申请免修公共课程的学生,学生于开学第1、2周内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到开课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成绩认定。

(二)申请免修专业课的学生,需于开学第1、2周内向教学单位递交申请,由教学单位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该生的专业课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意见。对于符合免修条件的,将材料上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三)因通过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而申请免修者,须提供证书和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学第3周,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将审批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开课单位,开课单位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告知学生。

(五)学生因为生病或生理缺陷确不能参加体育课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认定后由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改修其他体育项目。

第八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四条  缓考、补考、重修办法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所考分数记入学籍。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考核不合格时而0<总评成绩<60分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均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参加重修:①旷考者;②作弊者;③取消考试资格者;④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补考者;⑤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⑥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者。

重修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照学校安排进行课程重修。重修成绩均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重修课程将按标准收取重修费。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补考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备案。学校不再单独对没参加补考的学生组织补考,学生直接参加重修。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参加此门课程的重修。如因没有重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一概由学生负责。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而被处分,对受到开除学籍(不含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受到处分一年以后,可申请重修。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学生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等)成绩合格,与其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艺术类转普通类;

2.录取时分数明显低于所转专业录取分数的;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3.毕业班学生;

4.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5.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在校的;

6.未在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7.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8.无正当理由者;

9.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时间及要求

我校学生在学生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转专业。一个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为一次。

新生在取得入学资格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高考志愿填报的是调剂志愿(平行志愿)并获得相关专业合格证”的学生要求调专业,须到校报到后,先到招生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由招生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后,再到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申请专业调动,军训结束后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申请转专业时间为第一学期第10周至12周。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递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在第二学期开学前统一办理(新生入学时因填报平行自愿而要求转专业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及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办理程序

1.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第10周至第12周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同意书,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交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相关转出意见;

3.各教学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

4. 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将处理意见分别发往转出、转入教学单位,并在教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出教学单位将决定通知学生;

5.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籍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变更,并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对于原专业与新专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可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认定;

3.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补修;其余的成绩合格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作为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

(三)其他说明

1.学生在未接到《同意转专业通知》前,均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教学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2.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费;

3.凡补修的课程应履行相应手续;

4.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费随新学年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相关规定之精神,从2017 年9 月1 日起,四川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经所在教学单位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指导学生进行相关材料准备和办理学生转学手续。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休学次数最多2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休学。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休学。

(四)自费留学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含心理健康问题),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期内(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续休手续,但不得超过累计休学时长;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办理。

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不办理续休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医疗中心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准予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年限进入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予以承认;不合格的课程,可以根据复学年级教学计划要求,选择原课程重修或者补修其它课程进行替换,由教学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学、复学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等,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休学、复学及退学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一章  学籍预警、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一学期修读课程不合格学分达到12学分(不含补考及再次修读后合格课程学分),将受到学业警示。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将达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对学生本人进行警示教育与提醒,并通知家长。具体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试读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申请试读:

(一)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示。

(二)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

未受到连续二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但修读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未达到24学分,可以申请试读,也可以根据个人学习情况,调低学年或学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以合理安排选读重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试读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审核签署意见,经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试读。

(二)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期由学生接到试读通知学期起计算。

(三)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否则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试读期间完成不及格课程的再次修读,同时可以按照专业培养方案适当修读后续课程。试读期间修读课程不及格学分数累计低于12学分者,可以返回原来班级继续学业。

(五)试读期满,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允许学生再次申请试读,否则做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含试读)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退学认定办法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不合格和无效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予以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送交),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予以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予以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予以退学学生出具学籍异动单,其在校时间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其在校时间未满一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予以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予以退学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等,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休学、复学及退学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二章  处分

第四十二条  处分实施细则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旷课学时是否达到50学时,均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办法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正常毕业时间至少一学年之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过的课程经过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内,总学分或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三者之一未修满者(向学校申请自费延长修业年限以修满学分者除外)。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按照以上规定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返校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每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补齐所差的学分,如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授位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已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经补修取得毕业资格者,愈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已发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报告、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并制定该条例的修正、补充意见,并报告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我校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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