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7/9/30 17:49:00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窗口,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尤其在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社会公德、自律意识和集体主义思想等素质教育方面,学生宿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创建一个文明、和谐、卫生、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是学校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宿舍工作要以为教学和学生生活服务为宗旨,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根本,以服务为前提,以管理为保证,实现“文明、和谐、卫生、整洁、安全、舒适”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以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各书社和有关职能部门、学生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综合管理体制。  

第四条 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促进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节,统一分配,各书社具体安排学生入住。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入住,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寝室。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先由各书社提出意见,报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调换。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标准按学年交清住宿费,宿舍管理部门凭住宿费收据安排学生住宿;对不交住宿费的学生,不予安排住宿,已住进的限期搬出。

第八条 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由家长到学校签定相关安全协议书等)。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和晚归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在校生晚上必须按时回寝室休息。学生公寓6:30开电开门,22:30查寝,晚上12时后回宿舍的学生按夜不归宿对待;周末、节假日要离校的住校生,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辅导教师按学校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签字后,交宿舍管理员备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宿舍要严格实行《来客登记制度》管理规定。严禁男女互串寝室,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来客及来访人员必须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到宿管处登记。      

第十三条 带出学生宿舍的大型、贵重物品须登记,方可带出。不得将有损宿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四条 管理员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公私财物的管理。每天认真检查寝室,对滞留宿舍人员要作好登记;因宿管员工作失职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宿管员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加强个人财物和贵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外出时关好门窗,现金或手机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属自己责任造成的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寝室使用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违规电器。违者除没收器具外,并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使用蚊香应远离易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严禁在宿舍楼内燃烧废物及燃放烟火爆竹;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存放在宿舍,对造成事故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学生公寓楼内禁止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举行非法集会、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严禁在宿舍起哄闹事。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宿舍高声喧哗,严禁在寝室抽烟、喝酒、猜拳、打麻将和赌博等;严禁翻越窗户和栏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服从管理,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管理人员,不得阻扰执行公务。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楼道内打球、踢球、溜冰等,不能在宿舍进行的体育活动,违者将没收其活动用品。若由此造成对公物的损坏或影响墙壁卫生的,要追究赔偿责任或负责卫生清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个宿舍必须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床、桌椅、衣柜、门窗及玻璃必须每周擦洗一次,不得有灰尘。地面要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其他杂物,卫生工具要放置于门后墙角。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窗外、走廊吐痰、倒水、丢果核、纸屑、包装袋、烟头及其他杂物,违者将负责打扫公共清洁卫生。无法追查当事人的,由该寝室居住的学生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墙壁上涂写刻画,保持墙壁干净美观,各室内外墙由住本室人员负责管理。人为造成墙面污损的,要限期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和宠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第六章  寒暑假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离校前做好本寝室清洁卫生。离校时收拾、保管好个人物品,本人电脑若放在寝室内,必须到管理员处登记。毕业生应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并到公寓管理室做好登记。

第二十九条 小假外出的学生,必须凭请假条到公寓宿管室登记,返回后到宿管处签到。

第七章  公共财产管理及维修

第三十条 严禁将废弃物丢入厕所等下水管道口,由此造成的管道堵塞,要由寝室承担疏通清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要爱护公私财物。严禁在墙上、门窗上乱刻、乱画;严禁踢门、砸门、砸墙、砸窗、砸锁等;不得损坏他人物品,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坏,将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配备的家具用品如电视机、电话等,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每年进行一次普查,发现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凡不能确定损坏者的,由全寝室人员共同赔偿,赔偿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组织修复或补齐。调整寝室或毕业离校时,必须办理公物及寝室验收移交手续。不准将其他地方的公物搬入自己寝室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新生进校时,在宿管室交付寝室钥匙押金10元,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学生离校时交换钥匙后退还押金。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以及私自配钥匙,若有遗失上报宿管部门,由宿管部门统一另配,若未上报造成损失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第八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离灯关,严禁在洗脸、洗脚、洗衣服时开长流水。  

第三十五条 实行按标准定量供水、供电,按表计量。超出标准量,由本人承担费用,每月按时缴纳,若拖欠将停止供电。禁止学生私自打开电箱,损坏电表,造成损坏的要负责经济赔偿。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负责《规定》中明确的经济责任以外,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育教学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切实做好学生公寓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参照其他高校入住公寓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工作职责

1.坚守岗位,按《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认真履行好职责,并填写好相应的登记表,做好值班工作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2.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和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

3.接待学生的来访,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指导。及时处理学生公寓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4.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查处违纪违规现象。对使用违规电器和禁用物品的学生给予批评和严肃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指导公寓学生开展日常安全保卫,环保卫生等工作。掌握学生晚、未归情况。全面记录各项检查情况,作为学生奖惩的依据。

6.指导学生公寓内的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公寓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提升宿舍文化的层次和品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7.密切联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反映学生要求,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8.完成学校和学生管理办公室赋予的其它任务。

二、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工作要求

1.入住时间为每晚8:30至次日早上6:30。

2.每位辅导员老师每周入住不得少于3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另行安排。如需有请假者,必须在院或书社上履行请假手续,并落实代班人员,并上报学生管理办公室。

3.后勤宿管员于当晚12点后对入住公寓的辅导员老师查岗登记或次日早上6点后查岗登记,并于当天上午上交学生管理办公室。

4.辅导员在开展工作时,须注意良好的形象。要热情向学生解释和回答问题,多渠道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5.辅导员不得以休息为由拒绝学生来访,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妥善安排工作,同时确保通讯畅通,以便遇突发事件时及时联系。

6.为人师表,搞好值班室的卫生,带头遵守学生公寓的规章制度。

三、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管理和考核

1.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考核。

2.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的考核,按学校《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考勤结果与辅导员老师的带班津贴直接挂钩,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比、聘任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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