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团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7/8 17:42:33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生依法依规建立和参与学团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加强对学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关于学团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学团的建设,保证学团的合理组建和稳定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团是经学校批准的面向全校学生开展的各种具教育性、科技性、艺术性、趣味性、创新性,有利于学生成长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项目为载体组合的自主学习与提升的学生团队;是课程化、项目化的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是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织和平台,也是我校书社制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校规校纪。按照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践行以学生为中心、以发展学生为目的”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理念,提高学生核心能力向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发展,推进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教育教学组织改革和平台搭建。

第四条 学团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成长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跨界学习、自主管理、知识综合应用、创新创业、团队协作、沟通协调、组织管理、竞技竞赛等方面的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学团的成立

第六条 教育教学管理部牵头,各二级学院、合作交流部配合,整合学校、政府、行业、企业等多方资源,支持鼓励全校师生及政府、行业企业界人士申报,共同完成活动项目的设计。根据活动项目的不同性质成立各类学团,通过公开竞聘或委任优选出学团负责人。

第七条 学团工作职能:学团是书社下设的第二课堂教学(项目活动运作)主管机构。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有关规定,在教师的指导下,负责学校第二课堂教学(项目活动运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第二课堂教学(项目活动运作)工作计划,完成学校第二课堂教学(项目活动运作)任务,建立第二课堂教学(项目活动运作)信息平台,开展第二课堂教学(项目活动运作)调研工作,为学校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并承担学团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团管理队伍由学团负责人自行组建或书社优选委任。

 第二章 学团的管理与运作

第九条 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各书社负责学团工作的组织实施。学团设学团团长、副团长,负责学团全面工作,团长和副团长由学校委任或竞聘产生。学团下设项目组织部、项目策划部、项目运作部、项目监察部、项目评估结项部,各部负责人由学团自行选拔或书社优选配备。

第十条 学团团长、副团长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学团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及书社的各项决定;

2. 负责本学团建设和发展规划,完成学团制度建设,制定学团工作计划,拟定学团工作总结;

3. 负责本学团部门人员的聘用、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

4. 做好本学团成员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学习,提高学团成员思想、作风及业务素质,建设团结、和谐、上进的工作团体;

5. 负责本学团宣传工作及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处理有关本学团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接待工作;

6. 负责本学团对内对外工作的联系、沟通、协调,加强对内对外业务联系与交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7. 组织本学团项目组织部、项目策划部、项目运作部、项目监察部、项目评估结项部开展工作;

8. 负责本学团资料、档案的储存保管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团活动

1.学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和书社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全局工作的安排;

2.学团开展活动,须提前做好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送交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

3.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4.鼓励学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学团活动经费,对有重大意义的活动,学校视情况予以补助;

5.学团活动应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学分管理

1.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我校学生需通过参与学团项目获得16-24学分;本科生1-3年级每学期须获得3学分;专科生1-2年级每学期须获得3学分;

2.项目完成后,由学团项目评估结项部组织进行各项目成员学分评定,综合学团专业指导教师、学团管理指导教师意见给予学分。学团负责人、学团部门成员及项目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适当加分,学团管理指导教师进行各项目成员学分审查认定和学分上报。

第十三条 学团管理人员考核

1.各书社要对各学团管理指导教师及学团管理学生干部在担任学团工作中的表现加以全面反映和鉴定,为教师和学生干部的聘用、晋升提供详细证明;

2.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团管理指导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学团管理学生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素质拓展四个方面;

3.学团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分级考核制度。书社主要考核学团管理指导教师和学团负责人;学团主要考核学团部门成员及项目负责人;

4.学团管理指导教师和学团管理学生干部上岗即建立《学团管理指导教师档案》和《学团管理学生干部档案》。履职一年将档案存入教师和学生个人档案。若该教师或学生不再担任学团管理人员,其教师档案交由人力资源中心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学生档案交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十四条 学团奖惩办法

1.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学团”和“优秀学团干部”,经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2.学团举办的活动或宣传内容不健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责令学团更换学团负责人,并视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3.学团申请赞助类的活动,虚报或隐瞒赞助金额的,取消该学团该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4.学团未经批准未备案擅自举行或超出其申请备案范围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自行承担后果,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5.学团张贴海报须提前一周向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张贴申请,同时提供张贴的海报样本,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海报,以及海报张贴不规范的,除通报批评外,在此后一个月内禁止张贴海报;

6.学团应及时按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要求上交材料,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逾期未交又未说明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通报一周后仍未交的,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7.学团举行活动时应遵规守纪,维持好现场秩序,保证活动安全,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活动后应负责活动场地的清理和卫生清洁,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试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