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早操、晨练管理规定(修订)
更新时间:2017/7/8 17:39:15

为使学生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团队意识及纪律观念,促进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早操、晨练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和德育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搞好日常工作、学习的第一环节,各书社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要作为工作重点抓好组织落实。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各书社、班不得擅自决定集体停操(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每天按时出操(休息日除外)。因生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早操、晨练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则应在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或诊断证明。请假必须递交书面的请假条,口头请假一律无效。凡未请假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而不出早操者,做旷操处理。

第三条 早操、晨练由各书社统一组织。学生参加早操、晨练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否则,一律作旷操处理。

第四条 出早操时要求队列整齐、动作规范、节奏统一、态度认真。对早操不认真的学生,学生干部有权责令其重跑。

第五条 出操情况的检查、评比由校、书社分别进行。各班由体育委员负责每天进行早操、晨练考勤,每天统计上报书社学生会,各书社社公告栏予以公布。书社学生会体育部要有专人负责每天的检查和每周的统计公布工作。各书社每月月底汇总各书社学生早操、晨练出勤情况,填写月报表报校团委(一式两份,一份公布,另一份存档备案。校级检查由校学生会体育部组织每天对各书社进行抽查,每周公布,每月汇总并报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校、书社每天值班检查的学生干部、老师要按时到位,各级都要做到“有制度、有人员、有检查、有记录公布”四个落实。

第七条 早操、晨练出勤率未达到100%的寝室,取消该寝室学期各项集体评优资格。学生早操、晨练成绩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具体打分参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

第八条 凡学生无故不上早操、晨练,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理:

(1)每学期早操、晨练与当期体育成绩挂钩,无故缺勤一次在体育课程总测评成绩中扣3分。

(2)学生一学期累计早操、晨练缺勤10次以上,取消参加奖(助)学金的评比资格;取消该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入党积极分子等评比资格。(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除外)。

(3)连续旷操累计10-19次,给予警告处分;

(4)连续旷操累计20-29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连续旷课累计30-39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各书社、各辅导员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早操、晨练管理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教学管理部

学生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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