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7版) | ||||||||||||
学段 | 项目名称 | 资助范围 | 资助对象 | 资助比例 | 资助标准 | 申请时间 | 一般认定程序 | 所需材料 | 资金发放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学前教育 | 减、免保教费 | 民族自治县 | 所有在园幼儿 | 100% | 公办幼儿园据实免除,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 直接免收或少收 | 川财教〔2016〕32号 | |||||
民族待遇县 | 所有在园幼儿 | 100% | 减免600元/生·年 | 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据实免除(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 川财教〔2013〕76号 | |||||||
四大片区贫困县 | 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占在园幼儿总数20% | 减免1000元/生·年 | 每学期开学时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 | 幼儿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贫困证明,由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幼儿家长代表参与)并公示,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1.申请表(到就读幼儿园领取)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 川财教〔2015〕230号 | |||||
其他县 | 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占在园幼儿总数10% | 减免1000元/生·年 | 川财教〔2011〕224号 | ||||||||
义务教育 | 三免(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 全省 |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生 | 100% |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 | 学杂费直接免收或少收,教科书和作业本免费提供 | 川府发〔2016〕9号 | |||||
一补(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民族自治县农村寄宿学生全部享受) | 全省平均受助比例约为寄宿生总数的63% | 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及特教1250元/生·年 | 每学年开学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贫困证明,由学校组织评审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家长代表参与)并公示,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1.申请表(到就读学校领取)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 按学期(或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资助卡) | |||||
普通高中教育 | 免学费 | 民族自治县 | 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 | 100% |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年开学后至9月30日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贫困证明,由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主管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1.申请表(到就读学校领取)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 直接免收(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少收) | 川财教〔2014〕8号 | ||
非民族自治县 |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全部享受) | 全省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的30% | 川财教〔2016〕32号 | |||||||||
国家助学金 | 全省 | 全省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的30% | 平均2000元/生·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分档,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最高档次享受 | 每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银行卡 | 川财教〔2010〕330号 | |||||||
免费教科书 | 民族自治县 | 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 | 100% |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免费提供 | 川财教〔2016〕32号 | ||||||
中等职业教育 | 免学费 | 全省 | 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以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 应免尽免 |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学生填写备案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公示,报主管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中职学生免学费审核备案表(点击下载) | 直接免收(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少收) | 川财教〔2012〕298号 | |||
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9+3”所有学生 |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的20%确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藏文学校、彝文学校、志翔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享受范围,不受20%比例限制 | 2000元/生·年(每月200元,每年10个月) | 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学生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主管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及申请表(点击下载) | 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 |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生活费补助 | 四川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学生 | 应助尽助 | 500元/生·期 | 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年春季学期于2月1日至3月31日开放注册申请,秋季学期于9月1日至11月15日开放注册申请 | 学生在线申请,由学校和户籍地区县审核并公示 | 登录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请) | 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 | 川财教〔2015〕230号 | 2016年秋季起实施 | |||
高等教育 | 国家奖学金 | 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 全省平均2%左右 | 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成评审 | 学生个人申请—基层单位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省教育厅、财政厅汇总评审结果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具体由各高校确定。 | 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财教〔2012〕342号 | |||
教财〔2014〕1号 | ||||||||||||
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 全省平均0.1%左右 | 8000元/生·年 |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省教育厅、财政厅评审—教育部、财政部评定 |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请) | 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财教〔2007〕90号 | 同一学年内,不可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 |||||
教财〔2007〕24号 | ||||||||||||
川财教〔2007〕108号 |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表现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 博士70%(其中一等20%、二等30%、三等50%) 硕士40%(其中一等20%、二等30%、三等50%) | 博士:一等1.2万元/生·年、二等1万元/生·年、三等0.8万元/人·年 硕士:一等1万元/生·年、二等0.8万元/生·年、三等0.6万元/生·年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成评审 | 学生个人申请—基层单位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具体由各高校确定 | 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川财教〔2014〕2号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 全省平均3%左右 | 5000元/生·年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成评审 |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省教育厅、财政厅评审汇总 |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请) | 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财教〔2007〕91号 | 同一学年内,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兼得 | |||
川财教〔2007〕109号 | ||||||||||||
高等教育 | 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和预科生 | 全省平均30%左右 | 分为3档: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成评审 |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请) | 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财教〔2007〕92号 | |||
川财教〔2007〕111号 | ||||||||||||
财教〔2013〕220号 | ||||||||||||
财科教〔2017〕21号 | ||||||||||||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100% | 博士研究生1.3万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0.6万元/生·年 | 学生个人申请—基层单位认定公示—高校认定公示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 具体要求由学校确定 | 川财教〔2014〕1号 | |||||||
财科教〔2017〕5号 | ||||||||||||
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四川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 应贷尽贷 | 1.借款额度:研究生≤12000元/生·年,本、专科学生≤8000元/生·年。2.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3.贷款最长期限: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4.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有36个月的宽限期(不偿还本金,只付利息) | 按学年申请和发放,每年7月开始,贷款办理9月底结束 | 个人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银行审核-高校反馈贷款回执—银行发放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部门公章)、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读学生)、申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国家开发银行:11月中旬发放到借款学生默认支付宝帐号,并由就读高校统一扣缴 农信社等其他经办银行:10月底前直接汇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帐号 | 财科教〔2017〕21号 | ||||
教财〔2015〕7号 | 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贷款 | |||||||||||
财教〔2014〕180号 | ||||||||||||
川办函〔2008〕250号 | ||||||||||||
开办高校需和当地农行签订合作协议 | 校园地: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 一次申请,分年发放。每年9月开始,贷款办理11月结束 | 个人申请-高校审核-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证(在读学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 农行:10月—12月,直接汇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 川教函〔2016〕135号 | ||||||
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三年的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 应补尽补 | 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奖补金额=每年奖补金额×实际学制年限 | 按年申请和审核,每年4月开始申请,8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 个人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公示-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毕业高校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拨付奖补资金 |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请) | 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川财教〔2009〕184号 | ||||
川教函〔2017〕173号 |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或在校生 学费减免:服义务兵役时保留学籍(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入)学的在校生 | 应助尽助 | 本、专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资助金额=每年资助金额×实际学制年限 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具体资助金额=每年资助金额×实际学制年限 | 一次性申请和审核,入伍(复学)当年9月开始申请,10月底完成省级审核工作 |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个人网上申请(大学生征兵网)-就读高校审核-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高校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汇总上报 学费减免:个人网上申请(大学生征兵网)-就读高校审核-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高校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汇总上报 |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费减免:1.《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2.《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 12月底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款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或代偿到位;学费减免资金直接拨付至就读高校,并由学校分年扣缴 | 财教〔2013〕236号 | ||||
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 应助尽助 |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 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财教〔2015〕462号 |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 退役1年以上且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应助尽助 | 按年申请和审核,9月开始申请,10月底完成省级审核工作,11月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 个人申请-就读高校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 1.《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 次年9月前,学费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就读高校,高校不得要求退役士兵学生先缴纳学费 | 财教〔2011〕538号 | 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 ||||
教助中心〔2013〕100号 |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特别资助 | 2016年及以后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就读全日制本专科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应助尽助 | 学费2000元/生.年、生活费2000元/生.年 | 按学年申请和审核,每年9月开始申请,12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 个人网上(四川学生资助网)申请-高校审核-县级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 |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请)。部属高校或跨省高校就读的学生需上传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 | 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川财教〔2015〕230号 | 2016年秋季起实施 | |||
川教函〔2016〕277号 | ||||||||||||
绿色通道 | 被录取入学、暂时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应助尽助 | 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 具体办法由学校制订 | 具体要求由学校确定 | 教财〔2007〕9号 川教函〔2007〕394号 | ||||||
新生入学资助 |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当年分配名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 按年申请和审核,录取当年7月开始申请,8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 学生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公示并发放受助资金-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受助名单 |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 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教基金会〔2012〕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