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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2-17 19:29:30   来源:学生工作网—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生工作部的领导下,配合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合理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条件

第十五条 凡我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条件且遵守本管理办法者,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有权通过学生工作部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积极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可在学生工作部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按照申请表要求登记备案报学人力资源处审核通过后,其勤工助学岗位即可确认。

第十七条 所设立的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室、琴房、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管理和后勤服务为主.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实践能力锻炼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我在校本、专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可向自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在学生工作部领取并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工作部登记备案,即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统一公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通过公开招聘,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书,按照协议要求上岗。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我校校内固定岗位薪酬标准原则为100-300元/人月。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6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资产管理部每月定时发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