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
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社会
责任感,积极构建实践育人长效机制,践行“感恩?服务?担当”
的志愿理念,形成服务同学、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良好氛围。
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
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程序注册登记的我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志愿服务工作是指我校志愿者不以获得报
酬为目的 ,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
务校园、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
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校、院两级负责志
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
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年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
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
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校院两级组织开展
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
第十条 我校所认定的志愿服务主要类别包括:国际活动、
会展赛事、文化传播、环境保护、支教调研、社会关爱 、社区公
益、校内志愿服务等大类。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
意愿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和定岗服务的方式展
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志愿服务工作,并将志
愿服务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向校院两级提交志愿服务申请等材
料。
(二)学校授权二级学院进行登记备案。
(三)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四)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 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和保
障工作。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在安排志愿服务时,应当根据志愿服
务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服务标识,帮助
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学生自行参加志愿服务时,应提前告知所在学院,
并进行备案。学院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
时的风险,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安排相应志愿服务时,应当依照实
际志愿服务时间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做好学生志愿服务
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
象提供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证明,并通过学校学生志愿管理进
行认定和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
志愿者组织工作机构提供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证明,学院审
核,予以认定。
(三)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
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
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
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
号、服务技能、服务类型、服务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服务次数以及活
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
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和时长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
学校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志愿者在学校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
地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对本校学
生志愿者进行星级认证:自大学入学以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达到 100、300、600、1000、1500学时的 ,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
志愿者,达到五星志愿者将获得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类学分为学生第二课堂必修学分,具
体志愿服务时数、学分认定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管理办
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参与的校外志愿服务,未实时将服务时
长记录到学生志愿信息上的 ,由志愿服务活动主办方出具志愿者
服务证明。教学科研管理部、二级学院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每
月安排注册志愿者学分补录。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应当自行核查自己
的志愿服务时长的记录情况,若出现遗漏、错录等情况,应及时
向所在学院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
在学院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组织者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
录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级部门组织应完善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
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
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
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
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
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基础教育和专业化
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
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校院两级团组织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
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