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各学院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学校各部门和有关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各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 (含社团、学院、班级等),要有完善的安全措施,组织者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审核,交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外出。
第九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条 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严禁私拉乱接和高空抛物,自觉维护宿舍管理规定,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夜不归寝;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严格遵守晚间凭证进入校园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教室抽烟、喝酒和点焟烛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安全及纪律教育
第十四条 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必须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辅导员与实习生之间要随时保持联系和沟通。
第十五条 为安全起见,严禁实习生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必须严格遵守《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外出实习管理规定》川艺教发[2010]01号文件,并同时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十七条 端正实习态度,实习期间不得去娱乐场所。
第十八条 辅导员在实习期间要做好学生考勤和考核工作,学生不参加实习的,一律按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如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各类枪械和管制刀具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非法制造、私藏各类枪械、管制刀具,包括公安部门查禁的电击枪、催泪枪、催泪器、火药枪、钢珠枪、气枪、仿真枪和大刀、匕首、弹簧刀、三角刮刀及长度6厘米以上的猎刀等。违者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替他人藏匿在斗殴中或作案中使用过的凶器者,视作同案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为共同维护校园治安,学生发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为应积极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者,学校予以严格保密,有功者,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
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或重伤、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有关学生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不按要求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要追究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勒令检查、赔偿损失(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假期、假日离校、请假离校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一律给予退学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部门及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应予退学,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能自理生活,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