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和我院关于社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指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在校生自发组织的,经校团委批准的,面向全院学生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1、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在校学生30人以上发起,向校团委递交建社申请,连同社团章程草案(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与换届的间隔及办法、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活动内容及开展活动的方式、筹备组织机构、筹备负责人名单等报校团委审核。
2、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社团登记表》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组织
1.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校团委每学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年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3.各社团开展活动会员众筹经费需提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4.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5.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并报校团委审批。曾受到校纪处分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的社团干部,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七条 社团活动
1.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2.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3.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4.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5.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6.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校团委负责人批准。
7.社团创办刊物,须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8.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9.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校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
10.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团委社团部监督。
第八条 社团奖惩办法
1.社团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校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2.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政治方向不坚定。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四)其他非法活动。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校团委批准进行,超出校团委权限的,由校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
编号:
社团名称 | |||||||||||
成立时间 | 指导单位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邮箱 | |||||||||
所在院系 | 所在寝室 | ||||||||||
指导教师(至少一名)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
成员情况(人数) | 本科生 | 专科生 | 总人数 | ||||||||
社团 宗旨 | |||||||||||
机构 设置 | |||||||||||
常规活动介绍 | |||||||||||
社团财产及固定资产情况 | |||||||||||
注:社团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时间内。
社团申请请交至校团委(行政楼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