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2/11/16 16:50:39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的学生活动,更好的繁荣和发展我校的校园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主体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在校内及校外开展的学生活动,包括我校二级学院所有合法学生团体以及学生个人组织的活动,所有的学生活动均应参照本规定的条例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生活动

学生活动是大学生除课堂教学外,学生个人及团体开展的所有集体活动的总称,是学生在素质拓展、能力培养、技能提升、科研创新等方面进行锻炼和提高的重要途径,我校一切学生组织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学生活动类型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学生组织(例如各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志愿者服务协会等所有合法的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分为政治教育类(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文化人文法律知识讲座等)、学术知识类(包括各种学术讲座、先进典型报告会、各类知识竞赛、读书活动)、实践公益类(包括各种青年志愿者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文艺娱乐类(包括各种文艺娱乐活动、演讲、校园十佳歌手大赛等)、体育活动类(包括各种体育比赛等)、其它活动等。

第五条 学生活动原则

学校遵循立本务实、创新”的校训,大力提倡组织开展实践型活动和技能型活动,给予这两类活动更多更大的支持,院级活动要力求精品化特色化,年级班级活动要充分体现普及型。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坚持从活动的细微处着眼,做到活动整体框架清晰,细节完美,要树立“细节体现质量,完美体现水平”的活动组织意识。组织活动的学院、团体和个人都要相互积极配合,协同共进,遇事讲原则,做事讲品德,事事讲奉献,不扯皮,不推诿,共同把活动组织好。

第六条 活动组织单位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二级学院与学生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各院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各团支部、各学生社团及团体、经校团委批准的可以开展学生活动的其他单位。学生个人不允许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第二章 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监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的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八条 学生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组织面向本院、年级、班级的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各所在学院党总支或团总支,活动开展前必须提前向校团委备案,校学生会、社团等开展的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批准;举办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协调。

第九条 活动管理单位及审批单位应认真审查活动举办的情况,学生活动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颓废、淫秽等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活动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举办跨学院的学生活动须由校团委审批,学院自己举办的活动由学院负责审批,提前向校团委报备,二级学院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内举行一般活动由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批,提前向校团委报备,大型活动报校团委审批(活动大小以参加学生人数划分:一般活动为50人以下,大型活动为100100人以上),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外开展的活动由校团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核制度。

1、各二级学院、班级活动的组织者需在活动进行的前7天向二级学院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2、组织者(各二级学院、各社团、各学生组织)在组织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或各项文体活动(包括各种晚会、竞赛、培训、非专业性讲座等)时,需在活动进行的10天之前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和批准之后方能进行,同时,还需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做好存档备案。

需递交的材料包括:

1)《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

2)详细的活动方案(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和规模、经费预算表、宣传方案、工作人员安排表、活动场地安排等)

3)活动的安全预案保障措施说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校团委将根据活动规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凡涉及海报和新闻出版(包括图书、报刊等纸质出版物、光盘、数字媒体等制品)的商业宣传及销售活动,须报学院团总支书记审查同意;严禁反动的、淫秽的、含有暴力或其他不良倾向的非法出版物在校内出现,严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在校内销售

第十三条 所有在教学期间进行商业赞助的活动,不得占用教室,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借用桌椅及其他物品者,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数字网络、新媒体开展的学生活动,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等在校园文化中的建设作用,积极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的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涉及外校及社会人员的),每场参加人数在三百人以上1000人以下,举办者应提前十五日和安全保卫部联系,并与安全保卫部共同制定:(1)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2)活动场地的方位图、内部示意图;(3)有关活动审批材料。活动也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和救护人员。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组织10人以上的校园学生活动,大型活动未经审批、许可的,组织者不得擅自举办,否则责任自负,下列活动视为已批准,不需另行申请审批。

1)根据学校党政决定临时举办的活动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

2)党政部门经各学院及部门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活动

3)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要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学生活动需用学校教师、场所等,须持活动批复方案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队到校演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等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学生不得举办营利性演出活动。

第十九条 除学校安排或批准的全校大型活动或学术活动外,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晚22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有校外媒体参加须报党政工作部批准。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部门对活动负责,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所有学生活动都应明确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由教师担任,直接责任人在活动出现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逐级汇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学生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学校保卫部门、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活动开展前组织部门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其它具有安全危险性质的活动在开展前还应充分考虑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问题,教育指导学生科学避免安全事故,积极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举办活动的部门要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活动期间要按照安全的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2.每场活动在活动申请中都要提出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主办单位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

4.活动完毕后,如有器材或其他设施损坏,应有主办单位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活动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划定及处理参照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开展的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主办学院、组织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开展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主办学院、组织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个人举办学生活动的,未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引发法律后果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为主办学院、组织及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利用学生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及内容、操纵学生罢课游行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三十二条 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讲道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五章 活动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活动组织者(团总支及组织)首先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递交活动申请和活动策划书。

第三十四条 活动策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2.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3.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范围

4.详细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中应包括所有的开支项目,并注明哪些属于可回收利用物品)、资金来源;经费预算必须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制订。

5.活动的宣传方案

6.活动的安全预案

7.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上交活动策划书的同时,应同时制订活动开展的具体方案,详细列明人员分工,器材(场地)准备,后勤支援,宣传工作、经费支出等,活动方案要尽可能地详细。

第三十六条 人员分工最好细化到具体个人或最小的集体,其中应该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执行人员、后勤支援人员、宣传工作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等等,并详细列出这些人员的具体任务,以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器材(场地)准备

根据活动的需要列明所需器材,所缺器材应提前准备,场地也应尽量早地同场地管理部门联系,以免出现准备工作和通知动员已经做完,却申请不来场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所有的活动,一定要求配备充足的辅助人员,尽量分解任务量,后勤支援人员的具体任务要指明和细化。

第三十九条  宣传工作

所有的学生活动,均要求做到宣传有力、影响广泛,特别是面向全开展的活动,宣传工作要明确指定负责人。面向全校或更广范围进行的活动,在对外宣传上,至少应有一篇高质量文字稿件上传至学校网站或学院网站以及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宣传活动前有动员、通知,活动中有新闻报道,活动后有总结提高。除这些宣传活动以外,其他的宣传形式可以采用横幅、条幅、海报、标语、广播、学院班级和校团委学生会公众号等。

第四十条  安全工作  

任何学生活动,必须做到安全有保障,必须指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活动规模、场地大小配备安全人员,详细指明安全人员的负责地点、任务和其他要求。

四十一条 场地清理工作

组织学生活动,必须要注意活动之后的场地清理工作,并指定具体负责人。清理工作包括:物品回收,器材回收和整理、场地打扫等工作,做到不遗漏、不浪费、不污染。

第四十二条 活动通知

面向全校的学生活动(比赛),必须经过校团委的批准,并在活动方案成熟之后,经由校团委批准后下达开展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应该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意义,举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活动(比赛)规则,评奖方案,报名表格等需要申明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邀请嘉宾

如果要邀请校、院领导和嘉宾参加活动,应尽早地以正式邀请函或请柬的方式进行,不得临时通知或口头邀请。请柬和邀请函的写作格式要正规,绝对避免出现写错职务或姓名。邀请校级有关部门领导,须相应邀请学院领导陪同。

 

第六章 活动的进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学生活动,必须在上交活动申请后经过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行动,违规操作。如若出现不经批准就举行活动的情况,学校将根据有关组织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活动进行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到位,人员安排是否有遗漏。如果出现有组织者或活动参与者没有到位或履行职责,应予详细记录和上报。

第四十六条 活动过程中应该注意活动项目之间的衔接问题,避免拖沓和卡壳。例如一台文艺晚会,报幕、退场和灯光、器材准备要流畅、准确,要细化到具体的事情和具体的人。

第四十七条 及时记录、拍摄活动现场情况,做到宣传有素材,总结有依据。

第四十八条 活动的进行过程,要对照活动方案的安排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临时变更引起更大的混乱。

 

第七章  活动结束之后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活动结束之后,要组织开展使用物品的清查工作,包括器材回收情况和可重复使用物品的回收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组织学生活动,必须要注意活动之后的场地清理工作,并指定具体负责人。清理工作包括:物品回收,器材回收和整理、场地打扫等工作,做到不遗漏、不浪费、不污染。

第五十条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召开活动的总结大会,总结大会的参加人员要广泛,要包括所有参与组织工作的人员,部分活动参加者(团总支或组织)代表,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成员等。

第五十一条 总结大会的总结内容应该包括:活动的准备工作、进行中的情况、好的经验和做得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应尽量深刻和具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能流于形式。原则上要求所有参与组织的人员都要进行总结发言,如果情况不允许,可以按活动方案中分组的情况进行小组总结,小组中派代表进行发言。参与活动的人员也应有部分代表进行发言,组织者主要听取参与者的感受和意见,以利于下次活动的改进和提高。

第五十二条 所有的总结内容都应形成文字,并进行汇总存档。

第五十三条 总结大会之后,活动主办单位或组织应该根据总结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写一篇综合性总结,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总结大会结束的一周之内,组织者必须将活动申请、活动方案、总结材料、宣传报道材料、图像资料等报送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并递交校团委进行备案或建档。

第五十五条 活动结束的一周内,组织者应将活动开支情况列表呈送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需要报销的项目必须要有正式发票,发票上签署两名经手人的姓名,且应写明发票所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

第五十六条 活动结束的两周内,组织者应根据活动中的组织和个人的表现情况,向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提出表扬或批评的书面建议,列出具体名单,建议中还应写明进行表扬或批评的原因。

 

第八章 学生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活动经费可以分为主要经费和补充经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学生活动经费。活动的补充经费来源于赞助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0.3.16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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