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行为处罚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4/13 15:50:48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行为处罚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资助工作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行为处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各学院、班级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的学习,在开展各类资助项目评审、资金发放的工作中把“十不准”宣传到每位师生,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阳光下运行。未组织学习宣传工作的学院和班级,将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级资助工作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评选细则和工作流程评审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若有违反,相关教师和相关学生将参照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三、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不准有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受贿等行为;不准采用平均主义、轮流坐庄等分配方式;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三级评审制”和“三级公示制”规范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流程。如有相关投诉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等相关校纪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发放学生奖助资金。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资助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资助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存储和保密工作。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相关信息泄漏,经查实,将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不准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对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对接受吃请、索要资助金的,除退回所得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出现违反“十不准”的行为,被四川省教育厅通报或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2018年11月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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