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4/13 15:54:07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执行意见,结合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不偏不倚,做到认定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资助小组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人数的20%,同时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同时以二级学院文件形式确认,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十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个人做出资料填写真实的承诺,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十二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

十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改善学生学习条件、发展和提升学生自我能力与素质方面缺乏支付能力,家庭可以筹措部分或全部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在绵阳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能解决学生的温饱问题,但没有维持学生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在学生饮食的基本营养和穿着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难以顾及,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接近绵阳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学生的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其温饱问题无法解决,学费、住宿费全部靠借贷筹措或根本无力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不足绵阳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10月进行)。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 及时、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后提交给学校。

第十 已被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再次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

第十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布置启动全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并把纸质表格交由学生工作部。

第十 二级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制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十 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十一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十二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二十三 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各二级学院,建立起学和各二级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 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观察、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和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 二级学院应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所在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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