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7/7/8 17:44: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注册的全体学生,对接受我校其他学历教育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 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也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在于育人。

第六条 违纪处分的原则

(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

(二)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

(三)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接受处分时有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书社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影响期内同时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学校及以上各项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和入团、入党的资格;

(三)取消其享受各项奖学金及各项困难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从重处分:

(一)从轻情形: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二)从重情形:

1.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2.曾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3.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者;

4.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带头者;

5.违纪后态度不端正、拒不认错者;

6.教唆他人作伪证、阻挠事件处理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留校察看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书社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报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提前或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不得超过原定察看期的1/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取证与查实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违纪学生处分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后,均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管理办公室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生管理办公室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对被劳动教养的;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教学、生活秩序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用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院周边地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九)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金额、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作案或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金额较大或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挪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生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校园摆摊设点进行商业性活动的,包括推销商品、传销、代售车票、校外各种培训报名代理、勤工俭学招工、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海报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印刷品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有诈骗行为的,参照第二十一条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章使用违规电器或明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窗口、走廊向下砸酒瓶、水瓶、砖块,扔明火、纸屑、泼水或其他物品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教唆犯罪;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二条相应条款处分;对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含有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书刊、图片、音像、光盘等资料或他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法院判决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铁棍等) 及其它不良器械,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禁止抽烟、喝酒。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对因抽烟酿成事故,酗酒而引发其它违纪行为者从重、从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坏学校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拍按手印、乱涂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起哄、打砸物品,扰乱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与学校其他职工寻衅滋事,妨碍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猥亵、偷窥、侮辱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在宿舍区哄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私自翻越窗户和栏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寝室卫生脏、乱、差现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全寝室学生都给予警告处分;限令整改后仍然脏、乱、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办理请假手续未在宿管员备案夜不归宿的,一次未归批评教育;二次未归班级内通报批评;三次未归书社内通报批评;四次未归全校通报批评;三次晚归计算一次未归,每学月统计一次;未归五次以上警告处分;未归十次以上记过处分。因晚归、不归无理取闹、起哄、弄虚作假,屡教不改,不服从宿管员管理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旷课学时是否达到50学时,均视为自动退学处理。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50课时以下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50(含50学时)课时以上的,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干扰、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校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或是顶撞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着装不整或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对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十八条 违纪学生首先应书面陈述违纪事实经过和本人认识,所在书社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和证据,由书社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理由及依据,填写在《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相应栏内,并由经办人签字,报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由相关书社在提出学生违纪处理意见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办公室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书社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十条 学生管理办公室对违纪学生所在书社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审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学生管理办公室告之该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该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如该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包括: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七)加盖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由所在书社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并告之该生家长,如本人不在学校的,按相关规定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委)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委)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委)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者,学校或省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5日内离校,逾期不办,学校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其中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参照本规定的相近条款执行;不在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范围内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研究确定处分等级。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书社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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