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7/7/8 17:45:25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在册学生,根据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登记组成的、有自己的社团章程及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固定成员,遵照其章程和宗旨开展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生团体。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组织,保证学生社团的合理组建和稳定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指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在校生自发组织的、经学校批准的、面向全校学生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三条 学生社团以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1.社团成立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校团委提出成立申请,社团必须由在校学生15人以上发起。

2.社团成立发起人提出社团成立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社团成立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社团成立书面申请及社团章程;

2)社团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及主要负责人资料;

3)社团所聘请指导老师的意见及相关信息;

4)现有成员联络表(书社,班级,专业,联系方式)。

4.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须有规范的格式。

5.社团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应当详细载明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书社,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和个人简历,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6.校团委学生会学社部受理社团成立的申请,并予以登记。

7.学社部对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社部分管主席审查,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批。

8.学社部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1)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格式规范;

2)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成立条件;

3)必要时学社部可对社团成立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或召开听证会,对社团成立申请进行审查;

4)学社部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团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5)书面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或格式不规范的,学社部应当告知社团发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规范材料格式;学社部告知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补全材料或规范格式的,审查不予通过;

6)书面申请材料不真实,无效或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9.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社团登记表》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社团即可开展活动。

10.社团成立后需要招新的,应当遵照校团委相关规定统一进行招新。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组织

1.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校团委及各书社团总支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校团委每学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年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3.各社团收取会费必须控制在100元以内,不能超过。若有特殊情况会费超过100元的,需上报校团委,批准后收取。

4、学社部将每月对各社团财产进行统计,并在社团群里进行公示。

5.校团委学社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资料。

6.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机构设置必须精简,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并报校团委审批。曾受到校纪处分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补考科目的学生,不得担任社团干部、副会长、秘书长;如因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的社团干部,必须报校团委审批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条 社团活动

1.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学社部及其他业务的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2.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校团委学社部审批。

3.一学期之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4.跨校活动,须在活动前两周向校团委学社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社团举办需额外收费的活动,须在活动前两周向校团委学社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校内大型活动可由社团承办,经校团委学社部批准。

7.社团创办刊物,须经校团委批准。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主管老师审查通过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8.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9.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校团委同意,并将经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

10.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团委学社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团委学社部批准。

第七条 社团奖惩办法

1.新社团的成立应严格按照学校学生社团成立要求进行,否则视该社团为非法社团,予以取缔并公示一周。

2.新社团应及时将社团各类材料报学社部存档备案,不能及时报送材料的,应向学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且未说明情况的,学社部将给予其内部通报批评。

3.各社团负责人须在每个新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学社部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学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社团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学社部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一周后仍未到学社部登记注册且未说明情况的,可直接注销该社团。

4.各社团学年初招新须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擅自招新的社团将在年终评优时扣除相应分数。

5.社团如有需要中途进行招新的,应向校团委提交招新申请,未提交招新申请而擅自招新的,对该社团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分数。

6.对于每月开展活动少于两次的社团,书社分管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如批评教育后继续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社团,校团委将给予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7.社团申请赞助类的活动,虚报或隐瞒赞助金额的,取消该社团该学年申请校团委活动政策支持的资格。

8.社团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或开展超出其申请范围活动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9.社团应及时上交学社部要求上交的日常活动相关材料,如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学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逾期未交且未说明情况的,内部通报批评,通报一周后仍然不交且未说明情况的,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10.社团违反校团委和学社部其他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较轻者,年终评优时予以减分。

11.社团举办的活动或宣传内容不健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社团更换社团负责人,并视其影响大小作出处罚。

12.社团张贴海报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社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海报、海报张贴不规范的社团,在此后的一个月内禁止张贴海报。

13.社团举行活动时,应维持现场秩序,活动结束后应负责活动场地的清洁,否则学社部将视其具体情况和影响大小进行处罚。

14.社团更名,应按照更名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擅自更名的社团,更名无效,并对该社团进行内部批评。

15.社团收取会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社团会费和经费的数额必须上报校团委,校团委将进行记录并公示。对于乱收会费、隐匿金额不报、虚报金额的社团将终止其举办活动,取消其下学年招新的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和影响大小作出处罚。

16.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席学社部、校团委召开的以及其他会议的,取消该社团负责人年终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的资格;社团负责人无故迟到学社部、校团委召开的以及其他会议的,进行内部批评,无故不参加会议3次以上者予以强令解散处罚。

17.其他社团借用学社部及学校物品,须得到批准并在物品借用登记本上登记;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社团,学社部将在一个月内不再向其借出物品。

18.学社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校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19.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到处罚的社团和负责人,由校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做出处罚。

第八条 补充意见

1.社团必须配合指导老师,所有活动的开展必须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进行。

2.社团参与打群架等恶性群体事件,校团委将予以强令解散并由学校进行的纪律处分。

3.如社团在群体纠纷事件中,有三分之一的人员参与,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半数人员参与,学校将给予强行整改及书面检讨、公开检讨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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