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更新时间:2017/7/8 17:47: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入学与注册的具体规定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考核与成绩记载、学分制管理、提前毕业、重修、试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了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与复学的具体规定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的具体规定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的具体规定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的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出事非法活动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虚心学习劳动工作经验。学院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节  社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并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院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自我教育及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对学院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生活及后勤服务等方面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工作秩序的集会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反党反社会、攻击学院和个人的大、小字报。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反映意见、建议和看法。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任何学团和个人均不得参与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节  学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团。应当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团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学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学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要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学团宗旨无关或其它非法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或校外团体或个人申请到我校开展活动,必须经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重大活动须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接受学生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学生学团的刊物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内容。相关的具体事宜,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学团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

    第五十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每一个学生都有义务且必须遵守学院旨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要树立新时期文明大学生形象,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区)大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不得翻越围墙等校园隔离设施,要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抽烟、喝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到娱乐场所打工,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和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和不文明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河、库、塘、堰)进行游泳和捕捞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传播反动的、不健康的或其它有害的信息。

第二节  学生公寓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生须按照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须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学生本人书面向所在书社办公室申请,由各书社协调学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解决。

第五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和损坏。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积极主动的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校外租房或住宿,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或住宿的学生,安全责任及其他责任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或不归,晚归学生进入公寓,须向公寓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后,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和强行出入学生公寓。对携带物品出入公寓的学生,应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询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允许异性人员和校外人员进入。校外来访人员,一律在管理人员处登记后,在学生公寓门卫室会客。因工作需要须进入学生公寓的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须向公寓管理人员表明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六十条  学生公寓一律不准留宿校外人员。违者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一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不得向窗外倒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用部分的清洁卫生。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公寓管理的相关要求轮流值班,做好自己寝室的清洁,保持整洁的寝室环境。

第三节  教室管理

第六十一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和影响教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电视、电脑、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翻越门窗进出教室。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不得在教室内和教室过道吵闹喧哗;不得带食品进入教室或在教学区域内用餐。

第六十四条  教室主管部门要负责教室的卫生和其他设备设施的统一管理,要向学生无偿提供学生学习和开展课外活动、学生学团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必要场所。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向水池抛杂物;不得在池内垂钓。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照明、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等公共卫生和消防设施。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学术厅、会场、食堂、礼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八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以前的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须报教育教学管理部审查并报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教育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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