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关于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将教育和管理有效结合,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条 撤销处分的申请时间:警告、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撤销处分的条件及权限
第五条 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五)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务劳动等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10小时(5次);
(六)按时缴纳学费。
第六条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撤销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的养成教育学分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年的养成教育学分平均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
第七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一)观察期内及申请撤销处分前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处分后不够撤销处分申请时间的(即警告、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
(三)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三章 撤销处分的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申请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表》,并附上真实性的考核材料,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评议结束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在各二级学院公示栏和网站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撤销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处分撤销申请材料应由二级学院存档,复印件交学工部备案。
(二)申请撤销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表》,并附上真实性的考核材料,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评议要求该生同班同学(不少于2人)、同宿舍同学(不少于一人)、辅导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部相关负责人参加,评议结束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部长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公示栏和内部网站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撤销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撤销处分申请材料由学工部存档,复印件交二级学院备案。
第九条 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一)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表》及证明该生达到撤销处分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