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2/4/5 19:41:13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我校制定了《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我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我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以下简称我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资助标准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我校对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对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减免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额进行减免;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减免。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1》) (附 7-1 ,以下简称《申请表1》 ),一式两份)并提交至我校学生工作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  我校财务资产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表 1》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1》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1》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1》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  学生将《申请表 1》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我校学生工作部。

(五)  我校学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寄报送的《申请表 1》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我校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2》一式两份(附 7-2 )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务资产管理部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我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继续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 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并及时汇总上缴四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我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我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2022年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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